大學管治

大學管治

《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

嶺南大學是根據香港法例《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簡稱《條例》)而成立。《條例》確立大學的權責、特權和章程。

 

校董會

校董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行使及執行《條例》內之職權,並有責任確保大學有效管理及規劃其未來發展。

校董會由34名成員組成,其中25名為校外成員,另外9名校內成員,包括校長、由校長提名的副校長1名、由合資格的教職員互選產生的成員3名、由教務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成員2名、由本科學生互選產生的全日制學生1名,以及由研究生學生互選產生的全日制學生1名。

 

諮議會

諮議會是大學的諮詢機構,由43名成員組成,其中35名為校外成員,另外8名校內成員,包括校長、由校長提名的副校長1名、由合資格的教職員互選產生的成員2名、由教務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成員1名、由本科學生互選產生的全日制學生1名、由研究生學生互選產生的全日制學生1名,以及由嶺南大學香港同學會有限公司提名的嶺南學院或大學畢業生或舊生1名。

 

教務會

教務會是大學的最高教務機構,負責規管與指導大學的學術工作。校長及副校長分別為教務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所有協理副校長、院長、講座教授、相關部門主管,以及各學院的教職員和學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