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还款项资格及程序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属香港居民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或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证出生日期下印有“A”(香港居留权)、“R”(香港入境权)或“U”(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或持单程证从中国大陆来港定居的人士。有关香港智能身份证上的符号释义,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
  • 申请人在所选修的基金课程开课时,必须年满18岁。如选修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课程,申请人须于年龄届满71岁之前(2022年8月1日或以后开课的课程,不设年龄上限)递交申请。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 报读基金课程,并已支付全部学费;以及
    [附注 : 除获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豁免外,所有提供基金课程的院校 / 办学机构必须以按月等额形式收取基金课程的学费。有关已获豁免的课程名单,请浏览「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
  • 从未就同一项课程、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 

 

*「成功修毕」课程是指申请人必须已出席不少于课程总上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出席要求(以较高者为准),并在所有获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批核的课程评核方法(包括任何已获批核计算整体成绩比重的考试及功课要求)中取得整体分数的百分之五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评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较高者为准);

  1. 申请表格 [SFO 313 (2022)]可从岭南大学持续进修学院(岭南大学刘仲谦楼LCH 301室), 或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索取,亦可从持续进修基金网页 [这里] 下载。 ​
  2. 当填写表格时,请先细阅「持续进修基金」申请指引 [这里] 。岭南大学持续进修学院的持续进修基金院校编号为104。 
  3. 于申请表格中填妥以下资料:
  4. (a) 持续进修基金课程编号;
    (b) 持续进修基金课程名称;
    (c) 课程开课日期;
    (d) 完成课程日期;
    (e) 缴交第1期学费日期;及
    (f) 实际已付学费

     

    以A4公文信封装载下列文件,并以邮寄或亲临方式递交至岭南大学持续进修学院(岭南大学刘仲谦楼LCH 301室):
    (a) 已填妥的持续进修基金申请表;及
    (b) 香港智能身份证副本;
    (c) 本学院所发出的学费收据副本或其他缴付学费的证明文件副本;
    (d) 已领取的成功修毕课程的证明文件副本:如毕业证书及成绩单;及
    (e) 载有申请人姓名、帐户号码及银行名称 / 银行编号的银行存折首页或月结单副本。

  5. 学院职员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天内核实 阁下提供的申请表及资料,并发出证明书。届时职员将通知 阁下亲临领取,或以邮递方式领取成功修毕课程的证明文件。
  6. 申请发还款项的人士须把填妥并已获本学院盖印的申请表格正本连同所需文件副本 [即香港智能身份证、单程证(如适用)、缴付课程费用的证明文件、成功修毕课程的证明文件及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帐户号码及银行名称 / 银行编号的银行存折首页或月结单],透过下列途径递交至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

​经邮寄或柜台递交的纸本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邮寄或亲临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递交申请表格。
         
         地址:新界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11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中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公众假期除外)

 

放入设于下列地点的收集箱 / 投递箱的纸本申请
(I)长沙湾政府合署(地址: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11楼学生资助处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公众假期除外)
长沙湾政府合署地下大堂内,巿民须由长沙湾政府合署侧门经保安岗位入口内进。
开放时间: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全日开放)


(II) 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门外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日上午八时至晚上十一时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提交的电子申请
申请人亦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平台填写及递交电子申请表格。申请人须于网上成功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后,列印申请表格并在丁部声明书签署或列印已使用「智方便」作数码签署的申请表格,然后交予就读的院校 / 培训机构盖印证明申请人已成功修毕有关课程。申请人须于递交网上申请表格起计一个月内,把已签署或使用「智方便」作数码签署及盖印的申请表格正本递交至本办事处。

查询
有关持续进修基金计划的查询,请致电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24小时热线:3142 2277(由「1823」职员接听)/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页:​ https://www.wfsfaa.gov.hk/cef/en/contac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