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管治](/f/page/102391/667p1186/1.6.jpg)
《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
岭南大学是根据香港法例《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简称《条例》)而成立。《条例》确立大学的权责、特权和章程。
校董会
校董会是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行使及执行《条例》内之职权,并有责任确保大学有效管理及规划其未来发展。
校董会由34名成员组成,其中25名为校外成员,另外9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1名、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3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由本科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以及由研究生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
谘议会
谘议会是大学的谘询机构,由43名成员组成,其中36名为校外成员,另外7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1名、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1名、由本科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以及由研究生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
教务会
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负责规管与指导大学的学术工作。校长及副校长分别为教务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所有协理副校长、院长、讲座教授、相关部门主管,以及各学院的教职员和学生代表。